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判断是不是“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看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是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专用品脱离了专用人,其价值就会失去或减低,如衣服、首饰、鞋帽等。“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物品不在此列。比如,夫妻一方会开车,另一方不会,开车的一方将车作为经营的工具(如专门开出租),离婚时这辆车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车是用于经营的,而不属于生活用品。另外,还要强调“一方专用",如黄金用品,既可能是个人的饰品,也可能用于家庭保值,凡不足以证明为个人专用的,视为共同财产比较妥当,要从当事人对该生活用品的依赖及密切程度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