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峡法院:彩礼返还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可一旦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结婚,彩礼又该何去何从?近日,西峡法院米坪法庭坚持“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为缔结婚约,双方在订婚时,原告张某一家给付被告杨某包含购房保证金在内的彩礼共计18.8万元,双方于2018年4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共同生活后,被告发现原告身患疾病,虽然其一直积极治疗,但被告一家对此颇有微词,双方也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及家人因此产生矛盾。2022年被告家人向原告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要求,原告一家则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因双方协商无果,张某一家将被告杨某一家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及村委会对双方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原告家庭条件一般,为结婚拿出将近20万元,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负担;而被告是一名聋哑人,家庭也不富裕,因共同生活后被告与原告一家沟通不便,再加上原告身患疾病,所以被告父亲便想要为女儿重新寻一门亲事。
理清了基本案情之后,承办法官积极地与村调解委员会联系,多次联合上门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倾听双方的心声,细致地向原被告双方阐释了关于彩礼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立足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和家庭实际进行了沟通引导。经过多次沟通,终于解开双方的心结,就彩礼退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三期退还原告部分彩礼,原告同意解除婚约。
6月19日上午,原告张某父亲收到了被告方提前支付的最后一笔彩礼后,专程给该案承办法官陈钊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至此这起婚约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办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构成同居关系,不能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便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彩礼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