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是什么内容?支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现金支票填写的方式:写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主要内容,结尾处由出票人签章。且支票上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