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月8日起面向存量住房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9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和资料
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申请资料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
三、业务办理流程
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40号)要求监管交易资金,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一)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三)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
(四)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五)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六)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四、贷款审批有关要求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时,按照约定一致的内容确定组合贷款有关数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所认定的房屋价值仅用于计算组合贷款金额,不用于指导买卖双方交易。
(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占房屋评估价的比例应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
(三)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和银行相关要求进行认定,月还款总金额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
(四)办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由商业银行牵头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保管抵押登记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和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应于交易房屋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设定抵押登记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
(五)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要求提供担保。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全部结清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由商业银行牵头申请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或向借款人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资料。
(六)存量住房组合贷款发放后又取消交易的,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监管部门将贷款资金分别退还给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出具的通知及结清证明,为买方结算剩余监管资金。
(七)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限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未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八)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业务合作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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