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权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别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区别-全球观点
一、一般取回权具有什么特征
一般取回权具有的特征如下:
1.取回权的权利主体是财产的所有权人;
2.义务主体是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这里指破产债务人;
3.取回权的行使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在破产案件中可以不经过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取回权利人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二、取回权纠纷起诉状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如果是单位的话应当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2.诉讼请求。上边已经说过,诉讼请求就是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在这里一定要写的明确、简洁。
3.事实和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
三、特别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区别
特别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区别如下:
1.取回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所控制。特别取回权的对象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前能够实际控制的财产。
2.取回权主体不同。特别取回权的主体是出卖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取回权的主体是可取回财产的所有权人。
3.行使条件不同。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是:
第一,取回权的财产必须存在,如果财产已经灭失,取回权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二,取回权应在破产宣告之后,向清算组主张,如果不主张,破产债务人不得自动履行。
第三,取回权需要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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