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不适格诉讼主体怎样处理?
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不适格诉讼主体怎样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二)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诉讼主体也就是诉讼的当事人,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标签: 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