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视野】公司形式变更定义指的是什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 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公司形式变更定义指的是什么?
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使之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程序。
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 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一是 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
一方面, 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这又分两种情况:其一, 无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一部分股东转为有限责任股东,或另加入有限责任股东而变为两合公司;其二,无限公司股东经变动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加入有限责任新股东继续经营而变为两合公司。
另一方面,两合公司变为 无限公司。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出,无限责任股东在两人以上,并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 无限公司;其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
二是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变更,其首要条件是符合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变更时发行的股份总额既不得超过该公司现存净额资产额,也不得借机抽逃资金;要公允评估资产;增资 募股应当依法进行;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三是 股份有限公司变为 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方式的 公司变更,即使允许这种变更的国家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这种变更仅限于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进行;有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公司债清偿完毕后才能实行变更。我国 《证券法》第87条规定, 公司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其可变更的公司形式之一显然是 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资合性的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人合性的 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为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德国《 公司形式变更法》第1条规定, 股份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或者矿业 联合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将财产不经清算转让给一名股份公司股东的方式变更。由于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绝迹,这种类型的公司变更在实践中已极少见到。
五是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我国《 公司法》第7、21等条明确规定了 国有企业改建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国有企业普遍具有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在财产制度、 责任制度、 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与 公司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比如, 国有企业 投资主体单一、符合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时,必须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 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国有企业改建为 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如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如 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产权关系相当复杂,更需要在 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并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灵活合理地进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种类型的 联营企业,具备 公司法人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规范为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