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法院:撞伤车辆拒赔偿 诉前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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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得对,这笔钱我确实应该补偿。”10月11日上午,一被告将所欠款项送到光山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的手中,拜托调解员转交给原告,一起矛盾纠纷在诉前得以成功化解。
2022年10月,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王某车辆损失共计9000元,但李某赔偿2000元后,剩余7000元一直拒绝支付。由于王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7000元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李某一直未将7000元偿还给某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光山县法院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指派人民调解员专职负责调解。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并与李某取得联系,得知李某是因为觉得赔偿数额过高才不愿偿还。调解员找准根源,向李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类案进行引导,让李某知晓这笔赔偿款确实应该由其支付,但李某只说考虑考虑,未当场兑现款项。其后,调解员又数次与李某联系,一点点消除李某疑惑,打开李某心结。最终,李某于10月11日上午来到光山县法院,将全部款项交到调解员手中,调解员也及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并将款项交付,该案至此调解结束。
近年来,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郝昱玮 吴宣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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