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的推出有何影响? 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什么?
中国创业板的推出有何影响?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我们认为可能会对资本市场带来以下影响:
创业板的推出将增加股票市场供给,有利于缓解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所带来的资产价格过快增长。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并通过增加供给使得股票市场的估值更加合理,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主板和创业板是互补的,二者风险收益不同、投资者结构也不相同,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另外,根据中小板ETF(行情净值)企业上市安排的经验来看,未来创业板新股上市安排将比较有序。从需求来看,在新的交易品种刚推出时,大部分投资者会有一个观望期,而创业板市场本身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可能对投机资金吸引更大。
有利于解决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融资难的问题。创业板的上市门槛将会低于中小企业板的现行上市标准,将解决一批优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自1999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一直致力于创业板的筹备工作。中小企业板三年的成功运行,为创业板的启动积累了充分的经验。
创业板的推出将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有利于更多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企业发展的种子期阶段。风险资本往往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企业的种子期阶段,注重对企业发展初期的培育,当企业进于成长期时,风险投资一般会通过企业的IPO退出。因此,这样来看,创业板的推出将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渠道,有利于我国一些高成长性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包括创业板的推出,将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降低银行体系风险。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一方面,市场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另一方面,这也使得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创业板的推出将为A股市场带来众多投资机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创业板推出后,众多创新投资公司在所投企业上市后将获得巨大收益,而持有这些创新投资公司股权的A股上市公司也将间接获得投资收益。
创业板的推出将扩大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改善目前以几家券商垄断大、中型国企上市的局面,让众多中小券商有更多机会。
创业板上市条件是什么?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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