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商家被判“退一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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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产品,服用后才发现,竟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邓某通过某平台在张某处购买减肥产品“蜜桃闪闪”1盒后,因感觉服用后效果较好,于3月19日再次购买6盒,在未服用完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20日、21日又购买15盒。该减肥产品一盒价格199元,内含25包,邓某累计支付张某价款4378元。后因该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为此,邓某向新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十倍赔偿其价款437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邓某于2023年3月14日、19日的两次购买行为并未超越普通消费者购买的正常限度,故对该7盒产品支持十倍赔偿。邓某已经购买的上述产品足以服用较长期间,后又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其再行购买的行为显然不具备正常情况下的“生活消费需要”,故对该15盒产品仅退还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瘦不是美的唯一标准,瘦身必须科学理性,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的神奇效果。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一定要审慎辨别,通过正规渠道,在专业指导下购买,如发现减肥产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作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否则不仅会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供稿:陶海英 胡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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