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迎全面修订
为更加突出强化分类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导向性,引导行业机构更好发挥“五大功能”,9月12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相关部门近日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同步开展了2023年度分类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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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获取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显示,本次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修订,主要有总体评价框架、主要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相关监管要求三大部分。
总体评价框架方面,《通报》显示分类评价将更加突出合规风控、功能发挥和投资者获得感,避免单纯以业务规模“论资排辈”。
一是突出“合规风控为先”制度本位。继续将合规风控评分作为A类管理人的前置评价程序,将合规风控前置评价底线比例由10%提高到20%,将A类、B类、C类管理人的比例由50%、40%、10%调整为30%、50%、20%,使评价结果结构分布更加合理,更好反映行业机构合规风控总体状况。
二是强化“更好发挥功能”监管导向。聚焦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促进提高专业能力、提升服务中长期资金能力、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助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五大功能”,对照完善服务投资者各项评价指标,引导管理人践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注重改善投资者体验。
三是新增“重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根据评价期内重点工作部署,增加相应专项评价指标,对管理人落实监管重点工作情况加大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
基于上述总体评价框架,《通报》分别提出了合规风控指标、服务投资者指标、专项工作评价指标三大主要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
其中,大幅提升权益类基金规模加分权重;增加逆周期布局指标,对高位发行规模较大、投资者体验差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反之加分;对注重把握长期大势、积极发挥稳定市场作用的管理人予以加分;对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薪酬管理不符合政策导向的管理人予以扣分;对加大投资者触达面、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的管理人予以加分。
《通报》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行政许可、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显示,A类管理人可优先参与创新产品(业务)试点;C类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并相应加大对其检查监测力度,审慎对待其申请设立子公司或新增业务资格。
在上述公募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制度全面修订的基础上,下一步将不断优化分类评价指标,强化分类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通报》进一步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对照分类评价整体框架和指标,持续深化公司治理和文化建设,夯实合规风控根基,进一步强化功能发挥,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努力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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