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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的起源是什么?绿卡和国籍有什么关系?

2023-04-20 10:04:31来源:金陵热线栏目:数码

绿卡的起源是什么?

绿卡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因为最早美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随着设计的变化已经更新了20个版本,但是绿卡这个名称一直被保留了下来。2010年5月绿卡又重新变成了绿色,一改之前的白底加黄绿色花纹。其他国家沿用美国的说法,也会将本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俗称为绿卡。

绿卡和国籍有什么关系?

1、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

取得绿卡

取得“绿卡”的外国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会被警方取消资格: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永久居留资格的,以及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降低绿卡门槛

随着中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迅速发展,中国绿卡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适用范围小、相关待遇不够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研究解决。为此人社部和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赋予中国“绿卡”相关国民待遇和降低中国“绿卡”门槛的办法。2012年下半年下发实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公安部等2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1] 。

该办法就外籍人才来华普遍关心的就业、签证居留、通关、投资、职称、子女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购房、办理金融业务、购物、旅行、驾照等问题作了逐条规定 [1] 。

根据规定,持“绿卡”人员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

我国从2004年8月开始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即中国的“绿卡”制度。《办法》规定,对在我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2、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对于长居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人,发给“外侨居留证”。是中国台湾当局用于证明外国人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共分为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依亲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证等。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许多在台湾长年从事宗教、医疗等公益工作的外国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无需像以往一样要定期回原国家更新护照及申请签证。嫁给台湾人的非中国女性(在台湾又称外籍配偶、近年来又称新移民女性)在未达到取得国民身分证的资格之前,也是持“外侨居留证”。大陆地区居民则是持中国台湾入出许可证。据2009年1月修订的《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5条规定,外国人在台湾合法连续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台湾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要件者,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永久居留。第33条第四款规定:拥有永久居留证以后,如果每年没有住满183天,永久居留证会被注销或撤销。

3、香港和澳门

香港和澳门于1997年和1999年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实施了新的制度。于原殖民地“华裔人士”的居留权,被《中国香港基本法》、《中国澳门基本法》确认。从而所有华裔“英国海外居民”和“澳门居民”人士均被自动赋予中国国籍。而非华裔人士(如英裔和葡裔)的居留权则改为了“永久居民”的说法。事实上,该永久居民只要是在当地通常连续居住,即可继续保留。如该非中国籍永久居民不再以当地为永久居住地且并未通常连续居住,则居留权和永久居民身份丧失。但是,港澳地区的居留权被剥夺后依然还有“入境权”,即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样随时入境。但永久居民不会因任何理由被遣送离境,而没有居留权,仅有入境权的人士,会因违法犯罪被遣送离境。

非中国籍港澳居民,无法申请香港和澳门的“特区护照”,通常也无法申请香港签证身份书(HKDI)和澳门电子旅行证。但无法申请本国证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上述的HKDI和电子旅行证。上述两种证件无法像特区护照一样享受免签证待遇。

4、美国

美国的绿卡正式称谓是“Permanent Resident Card(永久居留卡)”,也叫I-551,上面记录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纹、姓名等资料,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美国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国定居。申请成功将给申请人发放绿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拥有美国绿卡后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只需出示护照和绿卡就可自由出入美国国境,同时在美国国内享有除选举权外、其他方面和本国公民一样的福利和待遇。绿卡持卡人通常需要每年在美国居留一定时间,超过两年未入境的持卡人可能会被取消绿卡。

绿卡的官方名称是“永久居留证”,它用于证明一个外国人在美国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合法权利。美国绿卡也有类似护照的效用,在进美国海关时出示绿卡,护照上无需签证。这种代表永久居留身份的卡片最开始是绿色的,后来又采用其他颜色,2010年5月后又重新改回到绿色。绿卡是一张信用卡般大小、带照片和指纹的塑料卡片,上边记载着一些个人信息。绿卡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向移民局申请更换新卡。美国同欧洲国家对外国人居留的管理机构不同。美国给签证与给居留权是不同的部门,美国驻外使馆发的只是签证,上面的有效期是指进入美国的有效期而不是居留的期限,居留的期限是由当地的美国移民官决定。比如,护照上的签证有效期是一个月,但美国机场海关的移民官可以给你半年的居留权,也可以只给7天。

在美国,办长期居留的机构是移民局而不是当地警察局。美国和加拿大都是移民国家,所以移民局都相当庞大,势力也很大。“9·11”事件后,隶属于新成立的国土安全部的美国移民局以前隶属司法部,他们可以不承认使馆签证的权威,否决国务院的决定,拒绝有美国驻外使馆发放签证的持有者进入美国。 这个问题在美国尤其突出,美国移民官员在边境口岸权力大得无边,他们可以将持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当场赶回去,强制其付价格昂贵的单程机票,坐下一班航班返回其国家。如果当天没有航班,他们会将来访者关进禁闭室,等待下一班飞机。

为了加强管理,美国将移民局分成4个管区,即东北、东南、西北、西南4个管理中心,办理全国的工作签证和移民事务。入境一年以上的长期居留者申请延期也是在移民局办理。

美国移民局办理手续不用面呈,全是邮件往返。很多申请人在申请绿卡的过程中,没有去过移民局,也没见过那里的官员,最后也照样成功拿到了绿卡。美国移民局一般不能托关系,托关系的结果反而可能对申办人不利。美国移民局官员个人的权力比较大,上级也赋予他们犯错误的权力,他们不喜欢外来人的干涉,也不多看申请人的申诉,连申请人的面都不见,只凭材料作出决定。

美国是个法治国家,移民局倾向于接受律师呈报的文件,而不是直接受理申请人的文件。美国移民官认为律师的文件可信度更高,但移民文件通过律师呈送,收费是少不了的。

美国的绿卡有好多种,比如依亲绿卡,工作绿卡,特殊人才绿卡等等。如果这些边儿都沾不上,花钱非法移民过去,熬十余年,或许赶上一次大赦,非法转合法,也能获得绿卡。再不济的话,还可以抓阄摸绿卡,那可是比中六合彩更容易的办法。不过,大陆出生的中国人不在此例,没有抓阄的资格。

办依亲绿卡的人不需要什么特殊条件,只要是美国人或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就行。但是近年来等候的期限非常长,绿卡的配偶得等将近5年的时间才能拿到绿卡,夫妻双方得长时期两地分居。

移民美国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办投资移民,这种移民既要有钱还要有具体的项目,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办到,投资几十万美金,经过审查可以获得移民身份。

普通人只有通过努力,申请美国工作绿卡。外国学生学业结束后找到工作,被美国公司录用,或者直接被大公司派往美国,工作几年后均可在公司的支持下申请绿卡。美国每年都给外国人发放大批的工作签证,这两年每年发放6万多,而在新经济膨胀的那几年,平均每年有12万个工作签证发给外国人。在美有工作的人都申请绿卡,批不批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对待移民的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政策,在经济好的时候就对外国移民表现得宽容,经济不好的时候就对外国人严加限制。在美国经济繁荣的90年代后期,纽约市甚至不怎么抓非法移民了,连当地中餐馆的老板都说,他们当时并不担心这个问题,已经很少听到警察搜捕在中餐馆非法打工者的事情了。

拿了绿卡在美国进出就比较方便,机场海关将绿卡持有者和美国公民列在同一个队,入境比较快,不像其他外国人要排很长的队。

新措施

2014年12月,美国移民局(USCIS)局长莱昂·罗德里格斯(Leon Rodriguez)在洛杉矶参加“全国移民融合大会”上宣布了移民局旧有的和最近刚刚提出的为提高公民身份调整效率和促进移民融合的多项行政措施。

美国移民局提供了丰富的网上资源,协助移民及融合的程序顺利有效进行。在移民局官网上,移民申请者可以找到最新的移民相关信息;申请者还可以订阅奥巴马总统11月20日刚刚宣布的新移民行政措施的更新,随时掌握最新变化。申请人可以在“公民身份资源中心” (Citizenship Resource Center)获取关于入籍的一切信息,包括申请入籍的过程、公民考试的准备等,而且一切信息都有西班牙语版本。为入籍提供公民教育的教师将有权限获得大量教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资料。

相关组织可以获得有关融资机会、技术援助和政府资源的信息。移民局还提供“防止诈骗”网页,让移民知道哪些是移民法未授权的行为、以及移民诈骗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

移民局将接受信用卡作为移民入籍申请费的支付方式之一。移民局也将在10大移民申请州的媒体市场扩大公民教育和宣传,进行综合性的、多语言的媒体运动。这10个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纽约、德克萨斯、佛罗里达、新泽西、伊利诺伊、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华盛顿和亚利桑那。这些州的合法永久居民占全美永久居民数量的75%,即有绝大部分潜在的入籍申请者 [3] 。

绿卡的起源是什么?绿卡和国籍有什么关系?

5、新加坡

新加坡创业入境准证(EntrePass):创业准证,又称作商业入境证,是由新加坡人力部及新加坡标新局联合审核、批准的一种面向外国企业家的工作准证。申请人只要有准备在新加坡成立新的公司,只要资料齐全就有资格申请创业准证。持创业准证12-24个月,并且公司有正常运作。申请人(可带配偶和小孩)可以向ICA申请新加坡永久居民。

6、德国

德国的绿卡比较特殊,它不提供永久居留权,而是只提供2-5年签证,并且在此期间不能申请转长期签证。它只签发给年薪10万欧元以上的IT技术人员。

7、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Australian Permanent Resident,简称P.R.)是还没入籍但持有永久签证者,永久居民可以无限期的在澳大利亚留下、居住和进入,永久签证有效期通常为五年。澳洲永久居民与公民享受权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二是被选举权,三是参军,四是被选为陪审团成员,五是从事政府的某些特殊工作(如情报人员)。这五项权利或义务,永久居民没有,公民才有。

8、新西兰

PR(Permanent Resident Visa):居民,又称PRV、居民签证、居民身份、绿卡。凡第一次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请,顺利获批后,拿到的即是Permanent Resident Visa,这是一个有效期为2年的居民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享有新西兰居民的权利与义务,拥有多次往返新西兰的权利。正常情况下,拿到PR后,在这2年内每年要在新西兰住满184天,而后申请永久居民,这个居住时间的要求通俗上被称为坐“移民监”。假设未符合“移民监”的要求,要么就要赶在过期前续签PR(续签时有条件),要么意味着你会失去新西兰的居民身份。PR身份限制部分福利的申请,但是子女免费教育、基本医疗减免均有。

IRRV(Indefinite Returning Resident Visa):永久居民,又称永久居民身份、永久绿卡、永居签证、永久回头签。只要是拿到PR随后的2年,每年住满184天即可以顺利申请到IRRV。(只要住满这个天数即可,无论是否为失业状态,也无论是在睡觉,吃饭,溜狗或发呆,只要混满这个日子就行)。拿到IRRV说明你现在可以无限期待在新西兰,并且无论中途离开新西兰多长时间,也永远拥有随时进入新西兰的权利,这个签证是永久有效的。IRRV是真正意义上的永久绿卡,只要不是出现重大犯罪,无论如何你的永久居民身份也不会取消。IRRV是新西兰在众多移民国家中的一大特色,全球只有新西兰一个国家提供此永久绿卡。IRRV身份的福利等同Citizen,已无任何限制。

9、日本

日本的绿卡是指“永住権(えいじゅうけん)”签证,也就是永久居住证。如果要往日本申请签证与美国不同,美国有移民局在海关管理。而日本目前尚未有所谓移民政策,尽管这个国家受少子化影响人口锐减,仍无法放弃传统礼数,不接受移民。所以日本没有移民局一说,管理外国人入境及签证手续的机构,名为“入国管理局”。近年来日本相关的政策改变,开始吸纳外国人才及大规模扩招留学生,从某种程度上放宽了入境签证。但如果想要拿到日本绿卡(永住),恐怕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非熬个十年以上不可。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申请绿卡一般是考虑在境内逗留时间,而在日本申请永住,参考条件不只是在日本的居住时间,还有工作状况。按入国管理局的申请永住者条件来看,必须要在日本居住十年以上,并有工作八年的履历才能申请成为永住者,老实说,条件很苛刻。据传言,有将工作时间降低至五到六年的倾向,可目前尚未证实。成为永住者以后,如有配偶或子女均可经入国管理局办发签证,这在日本叫做的“【永住者の配偶者等】”,也就是亲属签证。

另外,如果是“非法滞在”(即黑户失去签证者)想要重新拥有签证,唯一途径就是与日本人结亲,从而取得日本配偶签证,也就是俗称的“黑转白”。在日中国人当中流传甚广,比如某某黑户跟日本人结婚以后,又拿到签证了然后取得永住以后,就离婚之类的传言。

10、欧洲

欧盟蓝卡是一种类似于美国绿卡的一种移民身份。与绿卡不同的是,蓝卡不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住许可证,更接近于一种免入境签证的工作签证,两年有效,可以延期,在失去工作后仍然可以在欧盟内部停留半年。类比美国来讲,接近绿卡和H1b工作签证的一个中间身份。

持有蓝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工作与居留权,同时,持有蓝卡可以免去入境欧盟二十七个成员国签证。

拟定于2010年在欧盟各成员国内推广,但是由于各种争议的存在,其推迟实行的可能性极大,有一点是关于受益人薪金的讨论,蓝卡的基本构想是持有人将获得本行业平均薪金的1.5倍。

11、加拿大

加拿大永久居民是指一个人不是加拿大公民但是已经获得许可在加拿大无限期停留、生活与工作。永久居民必须在每5年之中于加拿大至少生活2年以上否则就可能失去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因陪同一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而在加拿大国外停留的时间被认为是在加拿大停留的时间。

一位永久居民拥有许多与加拿大公民相同的责任与义务,其中包括为任何企业以及政府和省级政府工作的权利(某些特定监管行业受限)。最主要的差别是永久居民不能投票参与加拿大的选举,也不能竞选公职或是拥有加拿大护照。永久居民可以在加拿大生活三年之后申请加拿大国籍,但是这不一定是必要的条件。

2002年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开始向所有新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发行永久居民卡(最早命名为枫叶卡)。所有原先的加拿大永久居民可以花50 CAD申请一张永久居民卡,除非需要国际旅行否则没必要拥有这张卡。受此影响2003年12月31日之后,每一位永久居民在其乘坐商业交通工具(飞机、火车或汽车)进入加拿大时必须出示其永久居民卡。卡的外观看起来像一张银行卡而且可以被提供身份证明以方便返回加拿大。它使用了多项最新安全特性,卡中有一块电子芯片储存了必要的数据。

由于永久居民卡只能在加拿大发行,因此需要一种一次性(免费的)旅行证件,而且能从国外的加拿大大使馆获得,以便提供给那些想要返回加拿大但是没有永久居民卡的永久居民。永久居民卡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以提出申请并证明申请者自身已在加拿大生活了足够的时间或者满足了居住要求则可以获得更新。虽然一个人可能因为与一位加拿大公民身份之配偶一起住在加拿大境外或是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境外工作而满足了居住条件,但是由于其没有在加拿大境内而且没有加拿大地址而不能获得永久居民卡的更新。

近日一名印裔妇女由于搞外遇怀孕,因此被加拿大移民部认定为递交材料造假,从而撤销了其加拿大永居身份。据了解,这名妇女被移民部查出在2003年申请移民等待决定期间,并未将怀孕的信息告知移民部,因此移民部撤销了她的加拿大永居身份。此后这名印裔女性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以恢复其永居身份,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据悉,这名被撤销加拿大永居身份的印裔女性名叫帕特尔,她于2003年1月份与自己的第一任丈夫结婚,并在年底抵埗后生下孩子。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做完亲子鉴定后发现,原来这个孩子并不是帕特尔与第一任丈夫所生,而是与当时搞外遇的对象所生,这一下子让一个平静的家庭顿时乱成了一锅粥。

在磕磕绊绊的度过了两年之后,帕特尔与第一任丈夫于200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在两年后把自己之前的外遇对象,即第二任丈夫接来加拿大团聚。在团聚移民的过程中,移民部查出帕特尔没有诚实告知其怀孕的信息,而且也没有告知她与外遇对象交往,因此移民部认定帕特尔申请造假,不但第二任丈夫申请团聚移民遭拒,自己也被撤销了加拿大永居身份。

在被撤销了永居身份之后帕特尔很不甘心,于是向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恢复其加拿大永居身份,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却令她失望,那就是维持原判,并且撤销其上诉申请。

有移民律师指出,从帕特尔因为未将怀孕的事情告知移民部而被撤销加拿大永居身份的这件事情可以看出,申请人在申请移民期间如果有孕,则需要及时告知移民部,不能等家庭成员发生改变时再进行通知。

12、韩国

(1)五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F-5-A)

在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业职业(E-5),特定活动(E-7)居留资格者或5年以上在韩国国内居留的居住(F-2)资格者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拥有维持生活的能力并要品行端正

要具备继续在韩国居留时需要的基本素养

要充足个别居留资格需要的条件

(2)韩国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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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并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国民之配偶当中有下述情况时

- 和韩国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时- 和韩国方配偶离婚或分居的人当中可证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韩国方配偶上时

- 韩国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踪判决时

- 婚姻关系中断后要养育和韩国方配偶的婚姻关系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时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并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关系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为在韩国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资格者之未满20岁的子女,被认定为有理由在韩国国内永住的人(保留大韩民国国籍的两重国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韩国国内出生子女

3.50万美金以上投资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资格具备者(F-5-D)- 获得韩国永住权(F-5)的申请条件,实务韩国语考试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韩民国居留期间超过2年并符合下条件的人- 申请永住(F-5)资格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之2倍的人- 60岁以上并从海外领到的一年年金金额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以上的人- 前年度纳的财产税达到50万韩元以上的人或没有财产纳税实绩但有包租押金等,拥有和此项相等(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的本人名义(或同居家人)之财产的人。

13、无绿卡制度

也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永住绿卡制度,以下未设立绿卡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阿根廷 澳洲 伯利兹 巴西 汶莱 智利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西班牙 危地马拉 香港 伊朗 以色列 澳门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墨西哥 荷兰 挪威 秘鲁 菲律宾 台湾 俄罗斯 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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