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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邻居家借电钻,意外坠楼身亡谁担责?

2023-04-27 09:03:02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数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


(相关资料图)

王某与邻居侯某夫妇聊天时

提出借用电钻

遂一起到侯某夫妇家中

此时侯某家房屋正在装修中

二楼是挑空设计

上楼楼梯尚未安装栏杆

侯某将电钻交给王某后

王某发现电钻没有钻头

侯某遂上二楼拿钻头

王某自行跟随

上到二楼时一脚踏空跌落

侯某夫妇紧急

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后转至上级医院

继续治疗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告至法院

要求侯某夫妇赔偿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共343830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封丘县法院

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好意施惠引起的

受惠人人身伤亡纠纷

好意施惠行为

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由当事人一方

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

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

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

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好意施惠人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

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王某借用侯某夫妇家的电钻

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

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

王某与侯某夫妇之间

并无法定或约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作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到正在装修的

侯某夫妇家借电钻

应对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

并加以防范

其摔下的行为

与侯某夫妇不存在

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家属主张侯某夫妇

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封丘县鲁岗法庭庭长 张飞

好意施惠

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

在施惠人不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要求施惠人

对于受惠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既无法律依据

又不利于

传承良好的道德风尚

本案判决

打破了在相当一部分人思想中

根深蒂固的“死有理”观念

弘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

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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