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热线邮箱 设为首页

邓州法院:狗狗上路闯大祸,这个教训真不轻!

2024-10-11 12:17:53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手机


(资料图片)

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之一,作为人类的好朋友,狗狗总能在我们最需要的时候出现,为我们提供陪伴和保护。但狗狗作为动物,无法控制其活动对人类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狗主人应当尽到对狗狗的管理约束义务,遛狗必须牵绳,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狗狗上路与电动车相撞导致行人严重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3年1月的一天,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邓州市某路口时,与路东侧跑出的被告丁某饲养的黑色狗(未系安全牵绳)相撞,致使原告骑车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被撞摔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多,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其右膝关节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垫付了小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饲养的狗相撞摔倒受伤属实,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被告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其跑到公共区域,和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原告的伤害后果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右侧通行,且在经过路口时车速较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一部分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双方自此之后就该案互无纠葛。

法官提醒:

牵绳遛狗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牵绳遛狗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应成为社会共识。遛狗牵绳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更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许多因养犬者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做一个文明、有责任心的饲养者。

另外,群众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也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抢行、不逆行、不超载、不超速,按规定车道行驶,行至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高度注意路况,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驾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供稿:朱小旭)

标签: 邓州法院 狗狗上路闯大祸 这个教训真

资讯阅读

NEWS

精彩推送

marvell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