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都有哪些?国际贸易术语有哪些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都有哪些?
国际贸易术语亦称“交货条件”或“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来表示国际货物贸易当事人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的具体责任、费用和风险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规定的贸易术语共有13种,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一)E组术语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其中文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则从这时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发出关于其接受货物的时间和/或地点的通知,那么,从合同规定的接受货物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这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分出来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的货物为条件。
(二)F组术语
l、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全称为FREECARRIER,其中文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2、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ALONGSIDESHIP,其中文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
l、CFR(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ANDFREIGHT,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其中文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3、CPT(运费付至)
技术语全称为CARRIAGEPAIDTO,其中文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DCP。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该术语全称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 (…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四)D组术语
1、DAF(边境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ATFRONTIER,其中文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SHIP,其中文意为: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EXS。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应当注意的是,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QUAY(DUTYPAID),其中文意为: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为EXQ。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办理进口清关,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一词,而非关税已付。如果在该术语时未注明“关税已付”或“关税未付”,则应理解为关税已付。
如果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缴纳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加上“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本付(……指定目的港)”等字样。
该术语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三。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4、DDU(未完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DUTYUNPAID,其中文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在先前的任何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无此术语。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应使用相应的文字加以明确的说明。
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则应使用“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等字样,明确加以说明。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DELIVEREDDUTYPAID,其中文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如果当事人希望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使用“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等字样,明确加以说明。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国际贸易术语有哪些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买卖双方简化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手续。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解决合同履行当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国际贸易活动中,离不开船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相继出现,便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三、各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
(一)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三)C组贸易术语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对买卖合同有什么影响?
国际贸易术语一般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在过程中应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国际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也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
为了容易明确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免一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件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特别条款尽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变为随后订立的合同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