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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谁担责?

2024-05-30 18:51:37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资讯

“李某是我的养女,虽然家里不富裕,钱都是借的,但是出了事咱要积极处理……”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王东丽经调解圆满化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23年8月7日,原告王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被未成年人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碰撞,致使王某受伤住院。王某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王某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暂定5万元,并就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及二次手术费申请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增加诉讼请求。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谁担责?

诉前调解员王东丽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李某是未成年人,且李某母亲去世,父亲对其不管不问,李某的叔叔李某军收养了她,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疗费3.1万元。李某军到庭后,对伤者及家属赔礼道歉,关心伤者的病情,并表示愿意赔偿伤者相关损失,但因家庭确实困难,希望原告在赔偿金额上给予宽限。调解员王东丽在认真审阅案卷并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询问后,确认双方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的数额上。

在找准矛盾症结后,调解员对症下药,针对本案制定明确的调解方案,考虑到被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自行车未购买保险,如果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不仅耽误原告的时间,鉴定支出的费用无疑会让李某家庭雪上加霜。于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从情理、法理等多个方面对原告王某进行疏导,希望其能考虑李某是未成年及其家庭特殊情况,给予更多谅解。对被告李某的监护人也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敦促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被告方已垫付的医疗费3.1万元后,由被告李某监护人李某军在15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约定还款期的前一天,被告监护人李某军主动给调解员打电话说钱凑齐了,明天可以当庭支付给原告。次日上午,被告叔叔按时到场,将7万元赔偿款全部转到原告的账户上,原告当庭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深刻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另外,未成年人出于追求刺激和冒险,往往在骑行过程中不注意观察交通环境,对路况缺乏准确的判断,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一旦发生事故,相关的法律后果将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在此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提高警惕,未达到相关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切勿驾驶电动车,日常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供稿:刘娟)

标签: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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