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履行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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