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单位是什么?教育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是什么?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怎样的
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2.能力罚。针对法人的包括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针对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停考或限考、取消录取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6种。
3.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能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单位是什么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6.救济原则
7.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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