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法定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l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二)暂时免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0、彩票中奖所得,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免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税。
11、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居民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分为法定免税项目和暂时免税项目,其中法定免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教育、科学方面的奖金等。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咨询网站律师。